编号:2021005
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特此声明
公告单位: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1 年2月9日
附件
序号 |
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
五国用(2014) 第2687号 |
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|
土地证 |
城南新区龙岗路以东、富民路以北、地块1以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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